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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企业信息

    南京辩护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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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公司认证: 营业执照未认证
  • 企业性质:
    成立时间:
  • 公司地址: 江苏省 南京 春风大厦(房地产交易市场)17层c座
  • 姓名: 丁建龙
  • 认证: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

    供应分类

    **刑事辩护律师

  • 所属行业: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
  • 发布日期:2014-04-25
  • 阅读量:239
  • 价格:1111.00 元/件 起
  • 产品规格:不限
  • 产品数量:111.00 件
  • 包装说明:不限
  • 发货地址:江苏南京  
  • 关键词:**刑事辩护律师

    **刑事辩护律师详细内容

       二、刑法补充规定:
    《****关于惩治骗购外汇、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》
    六、**刑事辩护律师、海关、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,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,致使地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依照刑法*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    [相关**解释]
         较高人民*院《关于人民*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(试行)》(1999.9.9 高检发释字[1999]2号)二、渎职犯罪案件(一)滥用职权案(*397条)(二)滥用职权罪是指地区机关工作人员追赶职权,违法决定、处理其无权决定、处理的事项,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,致使公共财产、地区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
     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:
        1、造成死亡人以上,或者重伤2人以上,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;2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;  3、造成有关公司、企业等单位停产、严重亏损、破产的;4、严重损害地区声誉,或者赞成恶劣社会影响的;5、其他致使公共财产、地区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;6、徇私舞弊,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。
      一、本罪是指地区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,致使公共财产、地区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
    损失的行为。
    原文地址:/html/newsinfor315.shtm?cid=315
    
    刑事大律师/html/newsinfor316.shtm?cid=316
    南京刑事辩护/html/newsinfor322.shtm?ci
    故意伤害罪律师/html/newsinfor326.shtm?cid=326
    
    

    http://njbhlsw.cn.b2b168.com
    欢迎来到南京辩护律师事务所网站, 具体地址是江苏省南京春风大厦(房地产交易市场)17层c座,联系人是丁建龙。 主要经营南京辩护,南京辩护律师,南京刑事辩护,南京刑事律师。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。 这里价格实惠,这里生活服务齐全,我们的服务有:南京辩护,南京辩护律师,南京刑事辩护,南京刑事律师!欢迎前来合作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