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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实践在处理具体案件中,南京犯罪辩护律师据以定罪量刑的结果也往往不一样,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河南省张金柱交通肇事一案中,张金柱就是在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使二被害人一死一伤,*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量刑(注:参见:《法制日报》1998年4月13日。)。同样是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湖北省咸宁市**司机张某(交通肇事后熄灭车灯逃逸又撞死一人),被咸宁市人民*分院以交通肇事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(注:参见:《*日报》1998年5月9日。)。 不难看出,对于同一犯罪情节,理论上和**实践中都互相渗透着矛盾的观点,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制运行的统一性和严肃性。因此,科学诠释刑法*133条规定的“因逃逸致人死亡”这一犯罪情节,是当前**实践正确处理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的重要一环。 原文地址:/html/newsinfor274.shtm?cid=274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/html/newsinfor277.shtm?cid=277 江苏辩护律师/html/newsinfor296.shtm?cid=296 律师刑事辩护/html/newsinfor301.shtm?cid=301